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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管强制要求员工无偿加班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员工应通过什么方法保护自身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19-08-05 11: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单位是可以适当安排员工加班,但是不得强制员工加班。
    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于无偿加班,劳动者当然可以拒绝。如果用人单位以此停止劳动者的工作,或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行为。
    对于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问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和工作单位的的,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否则就属于违法。劳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对于不受理仲裁,或对仲裁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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