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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因承租方逾期,将回收的租赁物处理时的价格高于应收租金债权时,高出部分是否返还承租方?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因承租方逾期,将回收的租赁物处理时的价格高于应收租金债权时,是否返还承租方?

合同纠纷 2019-08-05 05: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不定期的租赁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依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3、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4、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  
    5、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  
    6、租赁合同的期限;  
    7、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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