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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上海的,我是山东户籍。现在怀孕快4月了。结婚证是在上海办理。在本人户籍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新婚新育证明。是否要接受罚款?现在怀孕快4月了。结婚证是在上海办理。在本人户籍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否要接受罚款?

调解 2019-08-31 1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办证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 你好,离开户籍所在地有赴异地居住30日以上趋势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外出申请,携带以下资料到镇(办)人民政府计生机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资料有:
    (1)村(居)出具的《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人员提交《结婚证》。
    (5)已生育子女的,提交避孕节育措施情况汇报。
    (6)违法生育的,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按照《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经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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