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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证能过户成他人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吗

房产纠纷 2019-08-30 15: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房产过户手续是在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一、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二、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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