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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我是吉林人现工作在成都.,叫赵一冰,户口薄上叫赵艳娟. 多次打扰您,深表歉意!!现想向您请教几个问题.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 我现一人在成都,2001年与前夫(车先朗,广元苍溪人,其户口现在广元)正式结婚.2005.1月,我们办理了离婚.离婚时我们没有任何财产可分,只有一个儿子.车若冰现年4岁多 离婚时由于我一人在成都,经济条件有限,孩子监护权给了前夫.本以为前夫与我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提供一个比较好的生活环境,但离婚后大约有一年时间,孩子是和他奶奶生活在苍溪农村里.由于苍溪生活条件有限,孩子多次生病,后来没办法我自己来亲自带孩子.孩子与我共同生活已近10个月,此期间前夫没给孩子一分抚养费及其他费用,上幼儿园及其他一切费用都出自我一人.不久前,孩子与我一起生活的几个月里,我把吉林的母亲接过来给我带孩子,但由于父亲一人在北方有诸多不便,今年4月份,母亲考虑到我一人上班还要带孩子不方便,就把孩子一起带回了吉林. 我的户口在吉林,现在想把孩子的户口上到我吉林的户口上.但前夫不同意,我计划近期通过法律手段把孩子的监护权要过来. 离婚协议书男方:车先朗女方:赵艳娟 男女双方于2001年9月3日结婚,并育有一子:车若冰现年不满3岁.现因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离婚,并达成协议如下:一,子女问题:1.因女方有一定的经济困难,孩子随男方生活,监护权在男方.若女方以后有经济能力愿意更改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时,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出任何要求.2.解除婚姻关系后,男方同意女方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自愿付给孩子适当的抚养费及一切费用.3.现因孩子年龄较小,若男方没有条件很好的照顾孩子,由女方自带时,男方愿意承担不少于500元/月的生活费用不包括教育,医疗等特殊情况下一次性交纳的费用.并于每月的10号之前付齐.4.为使孩子有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须与其父亲共同生活在一起,不得转交于他人代养,就读或生活农村.5.孩子随男女方生活期间,对方有探视权须提前电话通知对方.双方要有固定的联系方式.二.财产.债务问题:女方同意不分担男方的一切财产和债务.三.其他:1.解除婚姻关系后,男女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干涉另一方的生活.确保有固定的联系方式,若联系方式更改或变动,须通知对方.2.男女双方若达不到以上要求时,双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本协议书经男女双方签字,并由民政部门备案后生效.男方: 女方:2005.1.24 2005.1.24

离婚 2018-08-10 0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不能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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