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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家由于旧房拆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家中的一处旧房按平米数换得了一套90平米的回迁房,老房当初80年代是父母亲辛苦挣得的,父亲去世得早,母女相依着过日子。当时我还没有结婚,所以房子下来了就写了妈妈的名字。现在我已经成家了,但由于我先生家没房,所以只能和我以及我妈妈住在一起。其实妈妈心里想把房子过户到我的名字,但她有个担心,毕竟我先竽是外人,我和先生也常有争执在教育孩子上,家庭收支上等等,但日子还凑和着过,所以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如果房过户到我的名上,并且妈妈不想去做什么公证之类的,如果万一哪天我和先生离婚了,我先生有权分得我的房产么?或是要共同生活多少年能算以家中的一处旧房按平米数换得了一套90平米的回迁房,但日子还凑和着过,我先生有权分得我的房产么?

离婚 2019-08-29 20: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过户公证的费用  
    (一)通过继承取得房产办理过户的费用  继承过户的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只需要缴纳公证费。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更名就可以了。  
    (二)获得赠与取得房产办理过户的费用  办理赠与过户,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公证费。赠与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是无偿受赠的行为,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赠与过户也需要缴纳公证费,再加上契税要远远高于买卖过户的税费。  办理房屋赠与需交纳的费用:办理房屋赠与的费用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房屋评估费,由评估部门收取(如按指导价计税不收取评估费);二是房屋赠与公证费,由公证机关收取;三是按房屋评估价或指导价的3%收取的契税,由国家税务部门收取。另外还有房产证印花税每本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提到了“夫妻共同生活”,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含义,法律没有对此阐明,学理上也很少对其进行解释,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婚姻法》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理解,同时结合我们的传统观念来明确其含义。
  • 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我们通常说的外遇,一般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个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说外遇的情况,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时,《婚姻法》才把它作为一种过错。其他的外遇情况千差万别,尽管都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但法律在财产分割上不作评判。即不会因此而判决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 离婚后没有必要进行房产公证。离婚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
    诉讼离婚的,法院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在判决书生效时,离婚财产分割生效,因此,诉讼离婚也不需要离婚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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