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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7日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未逃逸肇事车辆1检测时间为1月13日,1月15日交警制定检测报告;逃逸肇事车辆2检测时间为1月11日,1月21日交警才制定检测报告。而时至1月26日,交警仍未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多次催问交警未果。请问:交警这样处理是否合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时间是否过长?而对于逃逸肇事车辆2从检测日期到出检测报告日期(共15天)与未逃逸肇事车辆从检测日期到出检测报告日期(共3天),其时间差距太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作为家属接下来我该怎么办?我现在是否有必要聘请律师?是否合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作为家属接下来我该怎么办?是否有必要聘请律师?

交通事故 2019-08-11 13: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你朋友的情况应该可以得到赔偿。
  •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各方过错出具事故认定书进行认定,责任分配 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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