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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登记娘家陪送的彩里可以要求反还现金吗

综合法律 2019-08-11 09: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双方均无配偶。


    3、男女双方共同到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具有重庆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另一方必须是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


    4、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5、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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