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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赠与我一套65平楼房,做了赠与公证,但没有明确是给个人,因为不懂,以为只有我一个人名,就是给我个人了,现在有什么办法,能变成是我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麻烦给我解答一下,拜托,我正处于迷茫中。哎做了赠与公证,以为只有我一个人名,现在有什么办法,能变成是我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离婚 2019-08-15 16: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 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以上为个人财产。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子女结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这部分房屋或出资应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2)、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 您好,我国《婚姻法》、《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并没有规定。但《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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