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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因工受伤,生活不能自理,被评为一级残疾,请问有无护理费?

劳动纠纷 2019-09-11 01: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1、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或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被认定后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
    3、工伤,赔偿项目除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停工期间的工资外,构成伤残的,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确定;
    4、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委托律师维权。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例如,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九级伤残的定级原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无生活自理障碍,是不需要护理的,没有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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