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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私企工作16年,因企业拖欠工资及养老保险金,我于2008年8月辞职,现在已经过了18个月,还能否向企业要求经济赔偿因企业拖欠工资及养老保险金,我于2008年8月辞职,现在已经过了18个月,还能否向企业要求经济赔偿

保险纠纷 2019-08-29 15: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者辞职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对于养老保险金的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来讲,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大于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可根据双方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判决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给未取得养老保险金的一方补付差额。但审判实践中也有例外:未开始领取保险金的一方已缴保险费额高于已开始领取保险金的一方所缴纳保险费额时,可按本文案例的处理办法补付差额款。
    以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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