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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产,作为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如何分配的?

离婚 2019-08-10 21: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一、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离婚协议无需公证; 第
    二、协议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携带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 第
    三、分割比例。分割的比例和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最终是否能按出资比例分割,要看房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的约定。
  • 离婚财产分割与同居分手财产分割有以下区别:
      
    1、处理依据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法律保护模式不同
      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4、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因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享有前列他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扶养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市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条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一.夫妻的财产约定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草拟一份内容明确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为了使协议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协商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协议,并聘请律师见证协议。

    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

    口头形式的约定

    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

    但口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旦不认帐,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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