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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11月20日14时30分许,驾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淄川区杨寨路段时,有一行人横穿公路,人车相撞,此人的头部与汽车的前风挡玻璃相撞,玻璃爆碎。我儿由于受到突然的惊吓,失去了正确驾驶汽车的能力,汽车下了近半米高的护路石下坡将死者拖出30余米,又过了赵瓦路口才仃住。 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全文如下;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十四时三十分许,淄川区昆仑镇聂村驾驶员陈新光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鲁c32164号“天津大发”微型客货车顺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淄川区杨寨镇月庄村赵瓦路口处,将由东向西步行横穿公路的淄川区杨寨镇月庄村村民高庆钊撞倒并将其拖出30余米,致高庆钊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有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分析认定;主要系陈新光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车辆违章上路,遇情况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高庆钊步行横过公路时,观察避让机动车不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全文完)   遇这种情况,怎样才算措施得当呢?   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车辆违章上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这次重大交通事故是因车辆没检验而引起的吗?有因果关系吗? 交警部门对陈新光用的第七条第二款更是错误,第七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这次交通事故在哪一点上《条例》中没有规定? 而高庆钊步行横过公路时,观察避让机动车不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中第七条之规定。为什么对高庆钊违反《条例》中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字不提呢?为什么?如果不是在车辆临近时高庆钊突然横穿,就不会出现这次重大交通事故。 各行其道,谁的道由谁走,这是每个交通参与者应享有的法定路权。车辆,行人走了规定中不属于自己走的道路或道路部位,就属于违反条例,侵犯了他人的法定路权,出了事故就要追究侵犯者的责任。否则,交通参与者就没有明确路线,交通就会混乱,出了事故也无法追查责任。高庆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陈新光遇情况采取措施得当。该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为证。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法不依,作出了错误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予以采信,它必须首先要接受法律上的考验,以确定它是否正确。 区法院依据交警部门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市法院“二审”过程中有关审判人员不负责任,非常草率的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交警部门的《认定》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关人员依据交警部门的错误认定,非常错误的适用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因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新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错误的。有鉴于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重新审理,秉公改判。 此致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茂林             2004年 月 日附:申诉状副本1份;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1份;淄川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份。

交通事故 2018-08-10 12: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一、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成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合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二、交通事故车辆最多能扣多久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所以说,扣车行为只是为了调查双方事故责任需要而以。未见到有保证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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