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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一朋友在银行上班,利用职务之便收了17000的好处费,后因审查不严照成单款无法收回。好处费在调查阶段就以如数上交,以作自首处理。因害怕躲了几天后,现在已经拘留。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会判几年?会两罪并罚吗?下一阶段应该怎么处理?谢谢!利用职务之便收了17000的好处费,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会判几年?会两罪并罚吗?下一阶段应该怎么处理?

刑事辩护 2019-08-12 14: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什么是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哪些具体形式?“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则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 通常情况下,如果因为利用职务之便被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可以在满足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取保候审。通常办理去报候审时,应当由满足法律规定的保证人依法缴纳保证金,并且办理其他法律规定的手续,然后在去报候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从而等待是否开庭审理即可。
  •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属于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很多法律有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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