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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被告李**生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审理结果我有不明之处请帮帮我,事情是 被告李**生驾驶的EA047警号车行驶时,先将我驾驶的辽**号小轿车撞坏即逃,逃跑时,又将林州市政维护管理处工作人员张**驾驶的予**二轮摩托车撞翻在地,之后,仍驾车逃逸,此时,我立即报警,经交警调查取证后,林州市公安交警作出2004第045号道路交能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对本事故作出了一、李**生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且隐瞒事实真相,毁灭证据,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应付事故全部责任。二、我不付事故责任。三、张**不付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不服提出申请复议,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接到被告的申请后,对本案的全部材料作了审核和复查,最后作出2004第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该决定书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效、适用法规准确,责任认定适当,程序佥。维持了林州市公安交警的责任认定,后经多次调解,被告拒不接受,无奈,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交通费计7390元。 可是法院民事裁定书却认为:我虽向法院提供了林州市,安阳市公安交警责任认定书,但我在公安交警询问笔录中陈述:“我驾驶的该车车主是老板的,自己只是为他所开车”,虽然我在庭审中提出该修车费用已经由我自己全部付出的陈述,但是,我不是该车财产所有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作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我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我的起诉。受理费由我负担。

交通事故 2018-08-10 13: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精神,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28条第3项也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在处理火灾事故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1条的规定,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鉴定或者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者认定。
  •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 交通事故的行政复议要几天出结果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通常是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会制作出来,而需要检验鉴定的通常也不会超过二十八日,特殊情况需上级机关批准最长是六十八日内。
      对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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