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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正在做一本册子,册子是免费发放的。但是我们是代理制作公司。和发行公司有合同。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引用了很多已经发表的杂志里的文章和图片。但是我们标明了出处。这样事后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么?我们制作这本册子可以算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么?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样事后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么?我们制作这本册子可以算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么?

2019-08-27 14: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著作权未经作者许可可以免费使用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要件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费用对他人之作品加以利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合理使用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因为涉及人身权(发表权)所以不得合理使用。  
    2.必须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才可以合理使用。  
    3.必须不得侵害著作权人包括人身权在内的其他著作权。  构成合理使用的,即排除了使用人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不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既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又无须支付费用。  
    二、合理使用的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我国均属于合理使用。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1、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2、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3、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 关于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解答如下:著作权即版权,在一定的时间内多自己的作品享有独占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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