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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写毕业论文,我从网上下载了好多别人的论文作为参考文献,请问我这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吗,构不构成侵权?

其他 2010-03-16 11: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原则性规定,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和适用条件;(2)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法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3)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4)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界定了合理使用,摘录如下: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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