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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农民,房屋已经居住15年了,由于政府一直不给办房产证。因为开发而房屋被占,请问国家规定是怎么补偿的?由于政府一直不给办房产证。因为开发而房屋被占,请问国家规定是怎么补偿的?

房产纠纷 2019-08-30 10: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就算房屋产权年限70年已经到期,业主们仍然可以继续居住。
    而1994年通过,2007年8月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约”,而续约后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申请续约也没通过批准的,土地就要被收回——这两者间存在矛盾,这应该是房地产税要出台前要解决的问题。
    不过,房屋的所有权永远都是属于购买人的,而土地是属于国家的。房屋产权到期之后房子毋庸置疑还是属于持有人的,只是矛盾之处在于,房屋要建立在土地上。
  • 房屋买卖后,开放商不给房产证的情况:开放商不给房产证的情况
    1、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
    2、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3、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4、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5、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6、楼盘被法院查封;
    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8、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10、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
    11、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2、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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