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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欠我几百万工程款,却利用关系,由检察院直接逮捕我,告我职务侵占罪。此案并无确凿证据,但对方关系网广,易律师能帮我吗?费用不是问题。对方欠我几百万工程款,却利用关系,由检察院直接逮捕我,告我职务侵占罪。易律师能帮我吗?费用不是问题。

刑事辩护 2019-08-10 13: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从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来看,在目前的刑法理论中,应该说没有什么大的分歧,普遍认为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对合法财物的范围确定产生争论,从而对行为的定性带来困惑。
    有人提出,职务侵占罪中的合法财物应该是由单位享有所有权并予以占有的财物,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混淆了犯罪行为的侵犯客体和侵犯对象的关系,把非法占有的具体指向和侵犯的所有权等同起来。
    这正如盗窃案中,行为人所窃财物必须要失主对其有所有权,否则,不能定性为盗窃。而正确的理解,职务侵占罪中所要求的本单位的合法财物应该强调的是单位对财物占有途径和状态的合法性,只要单位占有的财物不是国家法律禁止占有或通过违法犯罪而获得,就应视为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不能片面要求其是否享有所有权。
    因而,本单位的合法财物既包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包括单位虽没有所有权,但依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而占有的财物,如代为保管物、无因管理物等。  从不当得利的性质来看,因不当得利而获得的财物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财物。
    作为民法学上的一个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其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在受损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从民法意义上来说,受益人对取得不当得利给付是非法占有,但这种非法占有属于私法所调整的范畴,指其占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所确定的非法占有是一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它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占有,由此,我国法律对这两种非法占有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不同的。
    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返还财产给受损人,而不是像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或没收。并且,受损人一旦放弃请求返还,受益人就对受领物取得所有权。
    这表明我国刑法并不排斥不当得利,不认为不当得利的受领物为非法所得而禁止受益人占有。相反,相对于受益人,其对受领物占有期间,其权利义务与某些因合同、无因保管等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是一样的,其占有的受领物也受到刑法等公法的保护。
      由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不是通过违法犯罪而占有的一切财物。
  • 职务侵占罪立案证据如下: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9)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
    1、犯罪的动机、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
    3、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
    4、赃款、赃物的去向;
    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
  • 律师收费,要看具体情况,以下文章介绍的是刑事案件的收费,其他类型的收费也是考虑这几个因素。nn刑事案件如何确定律师费nn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律师费大概多少?这是很多人在委托律师前想了解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像问医生治疗心脏病医疗费多少一样,很难明确回答,不同的病情,医疗费不同,不同的案件,律师费也不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费是随口要价,相反,律师收费是有具体标准的,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
    一、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不同的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会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莫过于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有些委托人会要求律师在案情需要的会见次数外,增加不必要的会见次数,这会直接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和其它成本支出,从而导致律师费增加。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三、律师的具体情况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就像医院中的医生,专家医生比一般医生收费高。一般来讲,专业化程度高的律师,经验丰富的律师,专业研究深入的律师,工作含金量高,办案效果更有保障,律师费也会更高。律师费是否合理,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考量,不应该以“一般收费多少”作为衡量标准。律师费的高低,是选择律师的一个考量因素,但不应该是决定因素。如果根据价格选择律师,甚至一味“挑便宜的”,最后会得不偿失,毕竟案件结果关系您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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