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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号晚上9点左右,学校有一女学生突然昏迷,4分钟后送到医院,但是死亡,诊断结果是患有心脏病,现在学生家长要求赔偿,责任在于学校没有医务室,(学校规模不大确实没有医务室)没抢救及时(当时太突然所以直接送去医院,没有做抢救工作直接打120送去了医院)。

损害赔偿 2018-08-10 1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你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通过鉴定才能知道医院的责任,医院有过错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满10周岁的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学校内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了人身损害,就首先认定校方有责任。如果学校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
    如果不能举证,则需承担责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按照“过错责任”,校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就应当承担责任。学生认为校方有责任的,应该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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