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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09年6月12与链家中介和房主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有居间服务合同,付1万元定金,首付款打给卖方,剩余房款商业贷款,贷款批准后双方办理过户。2009年7月10日,我们三方到银行办理面签,之后等待银行批贷,7.24银行通知中介告知卖方出具(房屋未出租证明),卖方不配合。导致银行贷款审批不下来,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我27日收到卖方快递来的一个函件:一要求我在2009.7.28日之前付清剩余房款;二 若7.28之前未付清剩余房款则视为买卖合同解除,房屋另行处置,退还我首付款。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付款方式:先付首付款,剩余商业贷款,并没有约定具体日期。现在房价上涨卖方故意这样,请问他算违约吗?我应当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如果因房价上涨卖方执意违约,我可以选择不接受违约赔偿,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如是对方违约,我方在卖方的违约金上可以要求按房屋差价赔偿吗?请专业律师给与指点,谢谢!--- 现在中介公司已于7.28发函于卖方要求7.29之前出具【房屋未出租证明】,请问如卖方过时间还不出具不配合,我该怎样做?

房产纠纷 2018-08-10 1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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