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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01年到一家电子上班。因我勤劳苦干,2003-2006连续3年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并3年中分别得到公司红股奖励4000元、5000元、5000元后成了公司的小股东,配股时说所配股金在公司上班3年后才可以交易。2008年和2009年公司分得红利的10%,其它用于增资扩股,2009年未公司账上反映我的股金是38000元。2010年3月12日,向公司提出辞职,4月8日,公司同意我的请求。我提出辞职时,公司说2年之内不允许做同一行业,否则公司将我的股金收回。现在我2月、3月份的工资还没有发给我。请问我该怎么办?公司2004年才跟我签合同并买社保,但没医保。向公司提出辞职,我提出辞职时,请问我该怎么办?公司2004年才跟我签合同并买社保,但没医保。

合同纠纷 2019-09-10 10: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时,劳动者向有关单位提出诉求的,应该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所以,用人单位发放工资证据,由单位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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