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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一处房产的能强制执行拍卖吗?查封被告房产用拿等价物做抵押吗

案件执行 2019-08-13 22: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对不动产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 这个期限被执行人如果配合就比较快能在3-6个月之内结束,如果不配合一年以上都有可能,首先要申请评估,而且是申请人预交评估费,申请人肯定是申请执行的人,评估之后被执行人还可以提异议,比如评估价格过低,等异议程序也走完,再申请拍卖,同样拍卖费也是申请人预交,拍卖以最终评估价格拍卖,第一次流拍,减10%价格,之后再拍卖,第二次流拍再减10%,第三次再流拍,申请人这时可以提申请接收被拍卖的房产抵债,之后法院下裁定已被拍卖房产抵顶执行款,这时被执行人也可以申请回购该被拍卖房产,总之评估拍卖房产是个漫长的过程,执行申请人慎重申请,被执行人希望走这个程序,因为可以拖时间。
  • 法院可以查封并拍卖,但银行有权申请优先受偿拍卖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 要想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一是原告申请解除,二是提供现金担保,就是讲同等数额的现金交给法院,三是原告撤诉,案件审结,四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是诉讼请求,并且案件已经生效。
    除此之外,法院是不会解除查封·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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