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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因为长期赌博,对家庭孩子极不负责任,于是我与前夫在2005年2月26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开始分居生活(当时考虑儿子才二三个月),因为我在一个国有独资单位上班,有固定收入,前夫妒忌我,再三纠缠我,因此我们于2006年3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一年零三个月后前夫的一个债权人(我娘家邻居)把我以被告身份告上了法庭,现由是前夫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共出具了6份借条,金额为17万元。现在这个案件已经经过二审合议庭,二次开庭前夫均已经承认有借款一事,但这是高利贷,且我们离婚时并未告知我借有高利贷(连其父母亲也不知道),借款都用于赌博和归还他个人的赌债(我至今不沾任何赌,连小麻将也不打的)。其它我提供了如下证据:⑴2005年2月26日的离婚协议书⑵前夫母亲出庭证明我们分居的事实和前夫长期赌博的事实⑶分居后我的租房协议和当时房产信息所的证明⑷前夫曾因归还赌债向我亲戚借款2.5万元的借条。但最后法院合议庭成员均表示同情我的遭遇,却判决我应该共同承担。

离婚 2018-08-10 1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丈夫存在放高利贷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属于违法的,其应该选择向司法机关求助。同时,关于提问者搜集离婚证据的问题,无法给出准确答复,需要其用智慧解决。同时,其参照以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赌博是违法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父母没有为其子女还债的义务,如果遭遇债主骚扰威逼的话,建议可以报警解决。
  • 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只在合法范围内承担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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