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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6月18日,在公司上班期间摔伤,送往医院,被医生诊断为右双踝粉碎性骨折,公司只为我支付了医药费,现在第二次手术也做完了,我向公司索赔时才知道,公司当时没有给我上报工伤,说是因为我没有保险的关系,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我应该这样做才能维护到我的利益?谢谢陈老师!被医生诊断为右双踝粉碎性骨折,公司只为我支付了医药费,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公司企业 2019-08-29 19: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摔跤骨折应当认定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员工因为工伤问题和单位出现纠纷,员工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工伤不支持对预期医疗费用的补偿,二次手术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支付。进行一次性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的补偿,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是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交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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