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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与3楼交界处,下水道主管漏水,2009年末,3楼反应漏水,提出是4楼上水管漏水,要求修理,4楼把所有水管更换,承担费用780元。2010年5月,3楼又漏水,从4楼根本看不出任何漏水现象,但3楼一面墙渗水发霉了,甚至断电。目前,4楼已经负责把楼下房间全面装修粉刷,电已经接通,4楼承担所有的费用。因为是出租房,3楼还提出1500元的赔偿,是否合理?主管漏水不应该由物业承担赔偿吗?下水道主管漏水,3楼还提出1500元的赔偿,是否合理?主管漏水不应该由物业承担赔偿吗?

损害赔偿 2019-09-05 22: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针对装修纠纷,国家制定了有关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装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负责修复和赔偿;如果是属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责任,则由房主找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
  •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房屋租赁中的装修纠纷的处理中,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磋商解决。
    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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