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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71周岁,于2008年十月右上臂距胳膊肘十公分处横断骨折,打石膏十天后发现无法痊愈,遂至某中医院就诊,接骨手术时植入钢板固定,住院三天后回家静养。由于年岁已大,听从医生建议,没有取出钢板。一年多以来,右臂刚能仍无法恢复,但并未出现再次损伤。近日,接口处疼痛不止,且出现肿大现象,经X光照射发现断骨没有接上,两骨之间有约半厘米缝隙,且固定钢板的六颗钢钉最下面一颗断裂,钉子前半部分脱落。请问,这是否可以算该中医院的医疗过错?如果我想要求医院赔偿,请问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算该中医院的医疗过错?我想要求医院赔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8-20 21: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医疗过错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关于医疗赔偿的问题,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确定下来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即基本医保,由两个账户组成,分别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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