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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在单位分有一套集资房于2004年7月私下转让给了别人,我当时不情,但是觉得既然已经写了合同也就算了。过一月后我儿子提出想要回房子。但是对方不同意,就这样一直拖的2010年7月。现对方起诉于我,要求我配合对方办证(我本人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买卖协议上没有我本人的签字,是代签的)。听说现房屋性质以转为商品房。请问我能不能要回房子但是对方不同意,买卖协议上没有我本人的签字,能不能要回房子

房产纠纷 2019-09-16 23: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买卖协议有效,应当按照买卖协议依约履行。但应当注意的是,从法律层面,若该安置房产权过户有年限限制(产权证下来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你们购买房屋需较长时间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存在较大风险。
    对于房东方提出的两点违反协议约定的要求,你们可以提起诉讼,具体律师费用依据案情情况和标的数额确定,欢迎来电详询。
  •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 集资房取得全产权房产证的集资房可以上市交易,可以正常过户。  集资房是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单位集资建房按性质来说是一种保障性住房,是用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的住房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
    只有取得全产权房产证的集资房才可以上市交易。
  •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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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方不同意,买卖协议上没有我本人的签字,能不能要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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