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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男方:,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女方:,女,汉族,住,身份证号码: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名叫 。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 由男方抚养,由女方每月定期给付抚养费200元,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儿子,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女方拥有“钱江牌”踏板式摩托车壹辆(婚前购买)、台式组装电脑壹台及一些生活用品外,放弃其余财产的拥有权,归男方所有。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2009年月7月8日

离婚 2018-08-10 20: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即使夫妻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仍然对孩子有监护权,男方取得的只有抚养权,因此约定中孩子和女方没有任何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二:对于孩子探望权的问题,应该写明时间和具体的日期,总之,者份离婚协议对女方不公平。第三:你们所定的离婚协议,只是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时所需要的协议,如果一方对离婚及孩子有异议,可以到法院起诉。
    可以重新判决孩子的问题及离婚的问题,因此这份协议对法院不具有拘束力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可以参考以下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是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产权证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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