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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处自留山,87年一家公司以征用的方式与父亲签了4.5亩用地协议,协议规定为生活、办公建设用,并长期有效,补偿我青苗、土地费1800多元。没有安置费。后来公司在那土地上又建了修理车间、储油库,现又改建发电机房。请问公司违反了合约吗?协议规定长期有效,没有具体时间,是有效协议吗?具说在87年以前有了土地法,征用土地要有安置费补偿的。我还能要求吗?请问公司违反了合约吗?协议规定长期有效,是有效协议吗?征用土地要有安置费补偿的。我还能要求吗?

征地补偿 2019-08-28 14: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法律规定: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应当做到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征收者需要首先将房子安置给你并且需要给与你相应的过度费用,或者需要给与你相应的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安置的问题,需要通过安置补偿协议来固定下来,不能简单的口头承诺;
    2.宅基地以及其上的房屋的补偿需要根据它的重置价格,并且拆迁不能降低村民原有的生活水平。
  • 第一,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第二,具体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当地规范性补偿文件为准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
    第三,政府只有依法实施征收并依法将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土施工。 第四,我们专业代理全国征地拆迁案件,如需委托律师代理,可以来电或者见面详询。
  • 征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不能对其所有权进行买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买卖宅基地应经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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