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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造纸厂工作上班之前签了合同还说要收1000元押金现在我不干了厂里现在不给退我也找过劳动监察大队没有用他们说可以投诉一下我看没什么效果不知道现在怎么办我也有厂里的收据

劳动纠纷 2019-09-04 21: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赠与合同的签订并没有限制。
    但是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赠与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中赠与人应该意识清晰。
    第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三,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5.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6.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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