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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于2010年5月17日和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我于2010年8月19日提出辞职申请,并在期间没有办理转正手续,因我个人不想转正,想辞职,只是当时领导在外地,所以19日提出辞职。8月24日提出办理辞职手续,部门领导都说可以办理辞职手续,我并把工作交接好了,领导也签字了,可公司老总不同意,并说要干到月底,否则就要扣一个月的工资。我因个人有急事,想现在办理。最后我还是同意干到月底,但我提出要调休,因为公司规定加班可以用调休来解决,我加班有30多个小时,我向人力资源部说要调休,她说可以,只要部门同意。当我向我们部门领导提出调休的时候,老总叫我直接走人,说到时候字他来签。可到了发工资的时候,把我一个月的工资扣掉,我去问人力资源部,她说没按公司规定走,要扣一个月的工资。请问公司违法吗?如何处理?我于2010年8月19日提出辞职申请,想辞职,所以19日提出辞职。还是同意干到月底,请问公司违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8-22 16: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
    第一,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资的,除非你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
    第二,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放给你。
  • 劳动者在试用期加班也是有加班工资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转正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为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故试用期转正时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 劳动者试用期申请辞职:至少提前3天申请。等待人事部将该岗位人员招聘到位。和该岗位新员工进行工作内容交接。签离职单,由你部门领导和公司跟你接触的各部门领导签字确认。签字之日起算,正式离职。
    单位应当在你离职后半个月内给你办理离职手续。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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