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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奶奶10年前去世,去世前在近江村有套房产,房子是1969年的老房子,奶奶生前一直和我父母居住,一直到去世,房子是房改房,当时花费1万元买进,钱是母亲出的,房子名字还是奶奶的,但是当时2个姑姑都知道这个房子是我母亲买进,所以没提出异议,当时说好房子等奶奶过世留给我父亲,在去世前也口头说过留给我父亲,10年前我父亲给了我姑姑1万元作为补偿,另外一个姑姑口头承诺放弃房产,但是房产证还没改过来,我父亲去世了,现在房产证仍然是奶奶的名字,而二个姑姑在这个时候却提出要房子,我想咨询下,我二个姑姑有继承权,假如能够私下调解让他们过户到我的名下(我是孙女),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假如她们不肯过户,推翻以前的说法,我该如何处理,希望能解答,万分感谢!还是奶奶的,另外一个姑姑口头承诺放弃房产,我二个姑姑有继承权

继承 2019-08-26 10: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χ;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您好,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你看看,你那个妹妹是否属于其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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