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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女方单位分配的公房,婚后用双方工龄以成本价购买,离婚后如何确定房产分配。

离婚 2019-09-03 23: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原则上如果能够证明婚后财产是以婚前财产变卖款来购置的,那么属于婚后个人财产,只是财产的形式从婚前的不动产转变为婚后的另一不动产,还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实际上举证并非那么简单。婚后所买房子系产权共有,那么法院按照产权共有进行分割的可能性就较大。
    不过,如果是男方,应当充分向法官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可在调解时积极主张权利。以上是个人观点,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因为这是你单方陈述,案件实际情况可能与你说的不一样,结果就可能不一样。

  • 1、婚前以男方名字购买的房产,共同还贷的部分为共有财产,可以请求分得一定的份额。
    2、婚后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仍属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
    3、婚前,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婚后,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与此情形相反的除外。
  • 婚后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女方有权要求平均分割。
      其次,关于赔偿问题,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故必须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上述行为,女方才有权利要求男方赔偿,若只是偶尔一次的婚外性行为,男方一般不需要赔偿,因为这样的行为还不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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