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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过户营业税的问题。我有一处还迁二手房没有原值所以没有差额营业税的计算,超过五年了,应是没有营业税的,可现在河东房管局没有下通知,等到客户过户时才告诉交全额营业税,这样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18-08-11 08: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种情况是:合同中没有关于营业税的约定。 比如昨天向笔者颜宇丹律师咨询的一位买方在今年1月26日之前与卖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购房后不足一年出手,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房屋的交易价为75万,准备过户用的合同中交易价与房产证上的登记价相同,那么根据原来的国家政策执行差额收取营业税,由于没有差额则不涉及营业税问题,因此双方未就营业税进行约定。
    这种情况下,根据“新国八条”,现在全额征收营业税,则产生4万多和税金,由于双方就营业税没有约定,则按照合同法“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的原则,这种情况由法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卖方承担。
    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对新增税收有特别约定。 这种情况比较好处理,按照合同法约定优先原则,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交纳方交纳。
    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多增加的税费则由法定承担方承担。营业税法律规定由卖方承担,按合同约定新增营业税就是由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的卖方承担,如果卖方不承担新增营业税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卖方实收价,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但对因国家政策导致增加税费如何承担没有约定。 笔者颜宇丹认为,合同虽然约定卖方实收价,买方承担所有税费,但约定的是当时国家规定的税费,第三轮政策中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属于不可预见因素。
    即使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由买方承担所有交易中的税费,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因国家政策新增的税收也由买方承担,买方可以不承担多增加的营业税。如双方就新增税费的交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都可以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种情况是:双方对新增税收有约定,但约定不明。 比如有一位向笔者颜宇丹律师咨询购房者在合同中与卖方约定:因政策原因发生税费或税率调整,如有新增,则新增部分由买卖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但同时也约定:卖方实收金额,不承担任何税费。从这份合同中这两条约定来看,则互相矛盾。因为前面约定新增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则新增的营业税应由法定纳税义务人卖方承担,但后面约定卖方不承担任何税费,则新增税收卖方也不承担。
    这种情况由于约定不明,则按法定履行义务,由卖方承担新增营业税。
  • 二手房买卖时会存在很大风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二手房都不能买卖,经过登记许可的二手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
  • 对于买方而言,需要缴纳契税(视情况而定)、印花税和登记费等。  1,购买普通住宅且为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住宅,需缴纳契税为房屋总价的1%;  2,购买普通住宅且为9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住宅,需缴纳契税为房屋总价的
    1.5%;  3,购买普通住宅但非首套住宅,需缴纳契税为房屋总价的3%;  4,购买非普通住宅需缴纳契税为房屋总价的3%。  对于卖方而言,会涉及到的税费有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交易手续费等。  1,普通住宅满5年且为唯一一套的,不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普通住宅满5年但不是唯一一套的,不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房屋总价的1%;  3,普通住宅未满5年的,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房屋总价的
    5.56%,个人所得税为房屋总价的1%;  4,非普通住宅满5年且为唯一一套的,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房屋差价的
    5.56%;  5,非普通住宅满5年但不是唯一一套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房屋总价的2%,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房屋差价的
    5.56%;  6,非普通住宅不满5年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房屋总价的2%,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房屋总价的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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