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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上有一条: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在外兼职或参有其他公司股份,一旦违反了公司的协议要赔偿20w给公司,而且协议只有一份,只有公司有,员工没有,员工也不得复印。现在公司以我违背了“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在外兼职或参有其他公司股份”这条将我开除,并且还对我进行了民事诉讼。我在外参有股份一事一开始就跟公司好几个领导坦白交代过,并且还提出了离职(这些我都有证据可以证明),但他们不许我离职,说这不要紧,要我别想多了,继续干下去。然而就在两个月不到的时间他们就突如其来的把我开了,并且停发了我两个月工资,还把我之前上交给公司的所谓6000元红股费也一起扣了(这笔费用虽当时没有任何凭证,公司现在也不认,但我这也保留了证据。)。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在外兼职或参有其他公司股份,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9-09-11 21: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具体所要承担的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公司可以依据相关协议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保密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处理。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照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发放补偿费。
      
    2、没有支付保密补偿费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公司拒不支付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3、《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劳动者有选择离职的权利。两个月未发工资的,可以考虑离职。
    公司两个月没有发工资的,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等。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劳动者应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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