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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上有一条: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在外兼职或参有其他公司股份,一旦违反了公司的协议要赔偿20w给公司,而且协议只有一份,只有公司有,员工没有,员工也不得复印。现在公司以我违背了“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在外兼职或参有其他公司股份”这条将我开除,并且还对我进行了民事诉讼。我在外参有股份一事一开始就跟公司好几个领导坦白交代过,并且还提出了离职(这些我都有证据可以证明),但他们不许我离职,说这不要紧,要我别想多了,继续干下去。然而就在两个月不到的时间他们就突如其来的把我开了,并且停发了我两个月工资,还把我之前上交给公司的所谓6000元红股费也一起扣了(这笔费用虽当时没有任何凭证,公司现在也不认,但我这也保留了证据。)。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注:我在外参股那公司也是同行业)2010-11-613:57:03补充: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里公司有承诺每月发放500元的补助,我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是去年8月1日,公司从去年9月份开始在我每个月工资里补助了500元,但到今年4月份补助就停发了,直到今年10月22日公司突然把我开除掉,把我起诉,那500元都未发放。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8-10-02 09: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 1、保密协议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有效。
    2、不签署就不发放本月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月发放工资,并约定违约金。
    3、所有劳动合同都应当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原件。
    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部分无效。
    5、专利申请权和署名权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归属。但你如果确实参与了设计,老板应该给你放弃权利的补偿。
    6、竞业限制按常理应当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则是公司放弃权利,并无不可。
  •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其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的多少来进行计算,其计算方式是:月实际工资=月工资÷
    21.75×实际出勤天数。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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