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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员工2006年1月上班,正常上班时每月工资是3000元,年终奖金6000元,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08年11月在合同到期前一月突发绝病住院,根据江苏省规定其医疗期为24个月,单位支付每月医疗期病假工资为68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治疗休假医疗期满后仍未愈,现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那么该员工应得多少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单位支付每月医疗期病假工资为68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80%)现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那么该员工应得多少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纠纷 2019-08-30 20: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22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长期病假的工资如何计算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 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可以根据根据搜索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员工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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