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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3日,我在怀孕6个多月的时候公司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调动本人部门岗位,因本人不签任何文件,公司却在没有正式调动文件情况下却正式发出邮件通知所有人我已调部门,原来工作不需要我再跟进,虽然没有正式文件但已显变为事实性的调动,基于当时身体情况,我拒绝新部门的大部分工作,虽薪金没有变动和拒绝大量工作后工作量没有加重,但实质也调动了原来我的岗位,请问是否违反相关劳动法。我在怀孕6个多月的时候公司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调动本人部门岗位,原来工作不需要我再跟进,是否违反相关劳动法。

劳动纠纷 2019-09-03 18: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是,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岗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做变更;单方面调岗违法,劳动者可以即时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如果调岗与上述相反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 工作岗位的变动,实际上是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未经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变动另一方的工作岗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显然是违约行为。 这种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1.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你在不知道岗位性质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因此附随的服务期对你也没有约束力。2,你们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仍然应当履行其在劳动法上的义务,有责任为你安排换岗。3,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约。
  • 1,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向劳动者公示或通知的。如果在你发行为之前单位没有相应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是在你发生行为之后公布的,对你以前的行为应当是没有效力的。
    也就是说,不能依据灾后颁布的规章来和你解除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单位不能解除合同。并且要实行特殊保护,既不能安排从事一些不利于胎儿和孕妇的工作,具体是哪些工作,国家有规定,你说说的跑市场,我不了解具体情况,不知道属不属于禁止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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