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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朋友16岁的时候参与了一次抢劫,其他人被抓并被判刑,他跑了,因为当时身份证上他的年龄多报了2岁,所以身份证上是18岁的成年人实际上是16的未成年人参与了抢劫。现在事情过去10年有余,当时被判刑的人现在找他麻烦并勒索。请问,朋友的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才最有利?其他人被抓并被判刑,他跑了,朋友的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才最有利?

刑事辩护 2019-08-27 1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抢劫其他未成年人的
    出于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种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将其分为“不认为是犯罪”和“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两种情况。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种情况要求,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钱物,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客体是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
    未成年抢劫完全符合上述四个要件的,一律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抢劫罪。该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的要求上与“不认为是犯罪”的要求完全一致,唯一不同的是主体,即要求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其实施上述行为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即一般也不构成抢劫罪。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爆炸投毒贩毒放火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至5000,3万至10万,30万至50万应当分别被认定为刑法274条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盗窃、抢夺、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1200元,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会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责任但是你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的定义,虽然也是威胁他人敲诈公私财物,但是并非是暴利威胁一般的敲诈勒索都是以当事人认为极其重要的东西或者当事人的隐私进行敲诈勒索我初步怀疑你这个情况可能是抢劫,属于以暴力威胁抢劫公私财物那么如果真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周岁以上都适用因此你报警无论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警方都会依法受理的但是你需要区分敲诈勒索与抢劫的定义来决定怎样追究对方责任因为抢劫罪没有数额限制对方以暴力威胁小学生抢劫1200元已经构成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的
  • 根绝我国刑法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毒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未成年人年满十四周岁了,就应当承担抢劫罪的相应责任,不能够收到免责的优待,但是一定条件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不仅涉及应否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以及案件应否公开审理等重大程序性问题,而且关系到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小以及对其适用何种刑罚等重大实体问题。因此,查证并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是办理每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回避,关系到正确执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
    《解释》第2条至第4条针对司法实践中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三个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一,《解释》第2条对“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如何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我国,公历是官方规定采用的历法,户籍管理中就明确要求公民必须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进行户籍登记。因此,《解释》第2条首先明确规定,应当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计算被告人年龄,如果查明的被告人年龄是农历的出生年月日,也应当以与之相对应的公历年月日计算被告人年龄。
    鉴于具体计算“已满……周岁”要涉及年、月、日、时四个时间点,考虑到以日为时间点计算被告人年龄,不但符合刑法规定的要求,也符合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观念,也易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因此,《解释》第2条规定,“已满……周岁”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例:我们中国有个习惯就是生日按公历,特别是农村,去年我院审理一起强奸案件,讯问被告人公历出生时间说不清,但要问属相农历知道。  第二,基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准确查证被告人年龄的重要性,《解释》第3条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作为总的原则和要求予以规定,并且要求“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这一点我们审判工作中就这么做的。  第三,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成年被告人年龄难以查明的情况,比如,有的案件虽经多方收集证据,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根据收集的证据仍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年龄;一些被告人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没有进行过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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