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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公司电话销售员工,平时一般加班到10点左右,3月份在公司生病,诊断肾病综合症,医生说是劳累所致。现在公司没有给任何补助,请假无工资。另外是我们公司马上要上市了,我有期权,但是合同6月29号到期,现在属于治疗期,医生建议休假1年,请问这种情况的话,我不想放弃期权,公司对于合同续签是否有一定的义务呢?对于这个病情公司是否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呢我是公司电话销售员工,我有期权,请问这种情况的话,是否有一定的义务呢?是否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呢

公司企业 2019-08-27 22: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单位有法定理由或者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才能实施调岗。否则可以申请仲裁,请求补偿。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同劳动者协商而直接让劳动者变换岗位或者降低薪资的,劳动者有权决绝,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恢复原来职位和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也可以重新签一份,并填写续签合同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是否续签是双方自主权。但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因此,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想与其续签的,应当提前预告。如果员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的,应当续订合同。其他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一、关于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条款,有日期,合同为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劳动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还涉及到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在签订每一份合同时,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企业在条款内容上做了一些对自己有好处的修改,还有一些企业准备了几份不同的合同,一份为了应付外部的检查,一份是强力约束劳动者的合同并在实践中执行。
    二、关于合同的内容
      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不要怕繁琐,合同中的条款涉及到的内容越多,规定越细越明确,对劳动者越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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