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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公交车司机,昨天上午在车上摔了一位老太太73岁,当时老太太说没事自己下车走了,到下午她女儿找来说老人不舒服,后带老人去省四院检查,X光片出来后胸科和骨科的大夫看了都说没伤到骨头,确诊为软组织挫伤,建议回家静养。之后她女儿要求我写了当时发生的经过书并签字,然后又找我索要500元误工费及营养费。我觉得既然老人检查了都没事,医药费检查费都是我出的,再找我要500有点不合适,就没有给她女儿,最后闹得不是很愉快。今天上午她女儿来电话又说老人难受的厉害,拿着昨天的X光片去了省三院找专家看了下,本来他们打算拍个CT的,专家大夫说表面看没什么问题,就是软组织挫伤,建议回家静养个3-4天再过来拍个片子看看,当时拍CT的话也看不出来,然后就回家了。大概经过就是这样,我想请问,事情是7月10号上午10点半发生的今天是第二天,像这种事处理的话有没有时间的限制,我想尽快了结此事,怕时间长了老人家又出现别的状况本来不是我的责任也算到我头上,我觉得既然老人摔了,咱们该怎么看怎么看都可以,现在是怕她女儿因为此事讹上我,一次次去医院检查什么的,既耽误时间又浪费钱。像这种事发生了该如何处理谢谢,望解答有没有时间的限制,我觉得既然老人摔了,一次次去医院检查什么的,像这种事发生了该如何处理谢谢

继承 2019-08-27 20: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
    ⑵.专科水平;
    ⑶.地域差异;
    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
    ⑸.医疗紧急性;
    ⑹.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 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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