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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蚌埠市高新区的,我们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我们在拆迁前都是自己家建的两层平房,有手续的,拆迁时都是按产权登记证上所丈量的实际居住面积计算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书上也没有谈到公摊面积,而在还原时强压我们要承担百分之十一的公摊面积,我们的还原房结构是6层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应不应该要承担公摊?有什么法律依、法规据或文件规定吗?拆迁时都是按产权登记证上所丈量的实际居住面积计算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书上也没有谈到公摊面积,法规据或文件规定吗?

拆迁补偿 2019-09-18 14: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什么是房屋公摊面积?  
    (一)公摊建筑面积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8条、第9条的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它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二)商品房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二、如何确定公摊面积?  
    (一)公摊面积的确定原则:  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是:  
    1、多层商品住宅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多功能综合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购房者在购房时,看一看作为合同附件的公摊规则等,如果出现不应计入面积的部分可以要求剔除,例如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等。根据法律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按以下方法计算:  
    1、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后的剩余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面积。  
    2、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也就是说,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3、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也就是说,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另外,在房地产开发商售楼时,政府有关部门将会通过一定的审批、监管程序,核准其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每一位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数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就可以得出该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除此之外,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开发商不能将自己无偿提供给一些经营单位的投资转嫁到业主身上,公摊费用不能计在房价内。购房者在计算面积时可以咨询律师或专业机构,最重要的,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在合同的附加条款部分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开发商如将不属于公摊面积的部分纳入公摊面积收取房款属于欺诈行为,应退还计入分摊面积部分的相应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另外,开发商无权将公摊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需要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将所得利益应该交由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使用。购房者要仔细看合同内容,避免开发商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 1、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即使合同认定无效,关于违约条款还是有效,一方违约的,还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参考: 《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称对户合同,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达成的一致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合同,只涉及民事问题,如拆迁过程中如何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如何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等问题。而能否进行房屋拆迁则属于行政行为,不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协议的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涉及到租赁房拆迁的,承租人也可以成为当事人。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条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2)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3)搬迁期限;
    (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上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法规原文中的用语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4、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虽未明文规定采用何种形式,但由于房屋拆迁协议约定的内容复杂,且不能即时履行,因此,房屋拆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协议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订立。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协议必须依法签订,其内容不得违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7、当事人违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外,还应承担《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 房屋的公摊面积包括 
    1、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共有建筑面积  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3、公用分摊建筑面积  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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