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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他人同居半年,怀孕两个月后,男人不想要我了,就逼迫我与他签订一个协议,约定要我把孩子打掉,医疗费用由他负责,另外给我六千元营养费,但我把孩子打掉之后,他反悔,一分钱也不给我,请问我要咋样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医疗费用由他负责,一分钱也不给我,请问我要咋样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离婚 2019-09-07 06: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你们之间应属于同居关系,因此你们之间签订的同居协议是有效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2、你们的同居协议对于小孩的抚养以及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是具有法律效力,为有效约定。
    3、至于对方以欠条的名义对于予以赔偿,这个要具体分析,如果仅仅是欠条的形式而言,那么你凭欠条起诉,在法律上可能会得到支持。但如果你的欠条被查明是所谓的精神损失赔偿费用,那么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4、个人的建议是如果你想对方给你一笔钱作为补偿,建议是写成对方给你的经济帮助金为好,这样法律一般不予干涉,法院会予以支持。

  • 1、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期间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但是不影响孩子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平等的权利。

    2、同居期间的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在谁的名下,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平均分割。
  • 2003年9月27日电 根据即将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补办结婚登记,则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要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中国民政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式样,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要公布自己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等信息,并在监誓人面前完成方能有效。
    声明书还要求当事人声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根据有关规定,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
  •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情况下确实只适用于合法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立法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
    不能仅仅因为没有进行登记,就忽视这一重要的立法本意。  在怀孕这个特殊期间,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健康,不说是男方全心全意的照顾,至少是不能有额外的不良干扰。
    如果此时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保护胎儿或婴儿,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亚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怀孕的女方,当初设置这一条时就已经是充分考虑了,女方是否会存在过错,存在怎样的过错,换句话说,只要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妇女以及胎儿或婴儿的健康相比较,就能够得出应该侧重保护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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