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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裂缝,开发商进行修补了,能再要求经济补偿吗?补偿一般是如何补的?

房产纠纷 2019-09-11 14: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补偿安置方案一经制定并公告,在征收范围内的补偿均应按照标准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故在经过严格的审批、听证等程序后公告的补偿方案应作为征收片区内补偿的标准。
    若征收部门不按照方案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在一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则可能会收到《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此情况下,若补偿仍不合理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撤销上述决定,重新确定补偿以致合理、合法。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因此,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是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的,并应考虑新旧程度等其他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成套住宅的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墙体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和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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