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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能否享受抚恤金待遇

劳动纠纷 2019-09-15 05: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在司法实践中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加以确定。该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最高年限为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实践中借鉴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加以确认的原因有二:一方面该年限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它是以我国的人均寿命为基础,综合各方因素加以确定的,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因此它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工患病的职工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虽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年限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属于特殊的人生损害赔偿。
    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并借鉴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不仅有利于弥补条例的不足,而且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也通常是采用该方法解决类似问题。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所谓正常死亡,是因病死亡,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是不同的死亡待遇标准,工亡职工近亲属享受了因工死亡待遇,不可以在享受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待遇!为何不能享受,很简单的道理,因工死亡不是因病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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