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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缓刑期间又犯的数罪并罚,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原则怎么用?

综合法律 2019-09-07 16: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即:审判时一人犯数罪、服刑后发现漏罪、服刑后又犯新罪。三种情况的数罪并罚方法不一样,刑期计算也不一样。  审判时一人犯数罪:吸收、限制加重。  服刑后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服刑后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刑法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吸收、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刑法修正案
    (九)第四条(增加第二款、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幷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刑法修正案
    (八)第十条(修改全条)】  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被判处缓刑的,如果是公职人员,按规定要开除处分的。法律依据如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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