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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户口迁到区市现已农转非,其原承包的土地包括自留地被其亲人继续再耕种。请问,村小组可以收回重新发包吗户口迁到区市现已农转非,其原承包的土地包括自留地被其亲人继续再耕种。村小组可以收回重新发包吗

综合法律 2019-09-18 14: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2、自留地和承包地并没有区别,只是自留地不参加重新分配,农民可以长期使用。在补偿问题上,自留地的实际耕种人同样可以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如果土地转让他人耕种,补偿费应当由使用人获得,与自留地的权利人无关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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