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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朋友于2008年11月25日在农村举办了结婚仪式,当时女友未到法定婚龄,她是1990年4月生的。婚前我们同居了一年半,婚后她经常性夜间外出,很晚回家,有时候甚至不回家,我曾经原谅她好多次了,但是前段时间她连续七天晚归,我说了她几句,几天未回家,她的父母帮她圆谎说是在娘家,其实她一直就在市区没有回过家。我找到她跟她谈了一下,她说不想跟我生活了,并且要我把家里面的电器作为赔偿分给她。当初订婚时我家里给她家给了16000元彩礼,她父母退还6000元用于购买家电,家电买齐后我还垫付了3000元,我想咨询一下我们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对于她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我有没有义务履行?我可以要求她返还彩礼吗?

离婚 2018-08-12 09: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 没登记的婚姻有效吗?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同时,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也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由此可知,如果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下结婚,最好还是要办理结婚登记,否则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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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如果有如下情形,男方可以主张对方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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