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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6年5月向原单位递交辞职书后即离开原单位。去年年底原单位将我除名,同时告知我需赔偿原单位支付的读研培训费若干。我的问题是:1.递交辞职书后,原单位既不批准,又不将我除名,并停缴所有的保险和公积金,且不允许个人缴纳。这种行为合法吗?2.从开始读研到离开,我又为原单位服务了将近6年。那么赔偿金是否应按服务年限进行折减?热切盼望答复。谢谢!

保险纠纷 2018-08-12 1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作中缴纳的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这是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的险别。
  • 除名之前的工龄一律不予计算。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二条规定,出劳动教养期间不予计算工龄之外,劳动教养之前和之后的工龄本可以连续计算。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条规定,除名职工工龄本可以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溯及力仅及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而各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最早于1992年,但劳动者已于1985年被除名,不在其中。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计算个人工资所得税时,应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
    已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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